看守所。
法警用麻绳把乔柯绑起来。特殊的捆法。把双手捆到背后,但勒得并不紧。一名法警道:“还有一段路要走,不会给你绑太紧的。不过,你也挣脱不开。要知道,你手上的绳越松,脖子上的绳越紧。”
乔柯笑了笑:“你们不必担心,我的胳膊早就用不上力气了。”
乔柯上了囚车,警车启动,向着凤山方向开去。那里,是汇安市枪决犯人的法场。
注释
[1]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实践中由一审法院法警执行。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647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因此,在乔柯被执行死刑的时候,不仅有法官在现场,还有检察官负责监刑。
[2]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乔柯被认为是符合第(一)种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