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大量的道德感知也是这类衍生的和大脑生来有之的感知。它们可以直接处理已为人们感觉到的各事物间的适宜性,并常常与人们预先拥有的习惯和前定的功利标准相矛盾。在你越出那些较粗俗较平庸的道德准则——如《摩西十诫》《理查德年鉴》一类——的那一时刻,你马上就会落入那些以常识眼光看来让人迷惑让人过分紧张的图式和见解之中。从自然史的观点来看,某些人所具有的抽象正义感乃是一种稀奇古怪的变异,如同那些让他人灵魂出窍的音乐激情或追求更高哲学和谐的激情一样稀奇古怪。某种精神态度的内在尊严感(如,和平、安逸、淳朴、真诚)和对其他根本不同的庸俗东西的感受(如,搬弄是非、焦虑、斤斤计较的自私心)都是极难说清楚的,只能把它们解释为出自一种天性偏好所形成的对道德理想态度的自然偏好的情感。我们只能说,较高尚的东西让人感觉较好。对结果的“偏好”可能真正教会我们何者为恶,但结果与所谓卑劣和粗俗又有何相干?如果一个男人枪杀了他妻子的情夫,但当我们听说那位妻子与其丈夫和好如初并又愉快地生活在一起时,这其中究竟有什么说不出的东西让我们感到如此恶心呢?或者,假如提供给我们的那种有关世界的假设——在这种世界假设中,傅立叶、贝拉米和莫里斯诸位先生的乌托邦理想都是不可超越的,而成千上万的人则永久地安于一种简单的生活状态,任其灵魂失落于那物质世界的遥远边际——将会导致一种孤独难忍的生活的话,那么,除了一种具体而独立的情绪能够让我们直接感受到生活(即使这种情绪会在我们内心引起一种寻找幸福的冲动)之外,把生活作为一种深思熟虑的讨价还价的结果,一种可恶的东西,我们怎么会成为生活的享受者呢?而且,所有最近对整个人类种族正义报应传统的反抗究竟是由于一种什么样的微妙而天生的矛盾感情才发生的呢?——在此,我指的是托尔斯泰的不抵抗观念;贝拉米先生以忏悔代替遗忘的观念(见其小说《海登寒博士》和M.居友对刑法理想的激进责难。所有这些道德感受的微妙性都大大超越了人们可以从所谓“联想法则”中推算出来的东西,就像一对年轻的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情感之微妙性远远超越了印在社会手册上的那种“订婚期间礼节须知”的戒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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