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2 北洋政府鼓励实业兴办系列政策措施统计表[37]
保护工商业发展,推行各种奖励措施。1913年2月,时任工商总长的刘揆一在阐述工商部的工商政策时,即特别强调:“中国旧治,尊士重农而贱工商。今欲以工商立国,则必于工商业加极端的保护,而足以鼓励人民之企业心,以正社会上轻实利、好虚荣、昧进取、喜保守之趋向。”[38]不仅如此,当时的工商部还具体制定和采取了“培植工商业人才”“选择基本产业”“解决资本问题”“制造精密统计”“推行度量衡新制”“设立工商访问局”等一系列措施,以扶植工商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工业的发展,农商部还拟订了《公司保息条例》,于1914年1月呈准袁世凯批令颁行。该条例规定,“政府为发达实业起见,拨存公债票二千万元作为保息基金”,每年以其利息借助棉织、毛织、制铁、制丝、制茶、制糖各业公司,“为对于公司之股本而保其息”。被保息的公司分为两类,甲类即棉织、毛织、制铁业资本在70万元以上的公司,按实收资本额保息6厘;乙类即制丝、制茶、制糖业资本在20万元以上的公司,按实收资本领保息5厘。“凡新成立之公司,自开机制造之日起继续三年,为保息期间”。保息公司自领到第一次保息金后第六年起,每年按照所领保息金总额的二十四分之一摊还;有关保息款项之收支,由农商部委派中国银行经理[39]。这一措施减轻了因工商界通行的官利制度而带来的企业负担,对于吸引更多的人士创办新的公司企业,进一步促进工商业发展,显然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