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立法解释制度屡遭批判而且运行不尽如人意但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时至今日该制度是否还有保留的必要?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该项制度?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寻该项制度背后的思想基础和影响其生成的体制环境方能很好予以回答。
三、立法解释制度的思想基础
按照许章润教授的理解,法律是作为现实的规则体系与作为理念的意义体系之集合。[12]作为规则体系,法律的诞生需要特定的政法思想为指导;作为意义体系,法律则需要凝练人情世故,精准地把握社会的文化心理。理解立法解释制度的生成,也同样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切入。就指引立法解释制度生成的政法思想而言,当属人民民主理论;就立法解释的社会文化心理而言,则可归于集体主义。
(一)立法解释的思想渊源:人民主权理论
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各项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建设深受苏联法律理论影响,尤其在制定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时候,更是如此。[13]苏联法学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人民主权理论,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是这种理论的集中表述。法律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解释权自然应当最终归属于人民,具体可由最能表达人民意志的主体来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该主体就是立法机关,因此法律解释权理论上都应当归属于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