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我们认识到这种习俗事实的存在并开始把握了它们的性质,那么就会很容易地看到,许多形式的义务、承诺、权利以及责任都是类似地习俗化了的。一个人有某些义务、承诺、权利和责任,这常常是种事实,但它是一种习俗的事实,而不是粗糙的事实。我正是求助于上述这种习俗化形式的义务、做出许诺,才从“是”推出“应该”。我由一种粗糙的事实开始,即一个人说出某些词,然后以一种方式求助于习俗以产生出一些习俗的事实,借助它们,我们得到了那个人应该付另一个人五美元的习俗的事实,整个论证建立在诉诸做出许诺也就是承担义务这一建构规则的基础上。
我们现在可以看清我们何以能引出数目不定的这类论证。想想下面这个很不相同的例子。我们现处于我方(进攻方)第七局的半场,当我跑离二垒时,投手(防守方)投出的球箭一般地飞向游击手的区域,在离线还足足有十英尺时,我被触杀出局,裁判员大喊“出局!”然而,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我坚守阵地。裁判员要我回球员休息处,我向他指出,你不能从“是”推出“应该”。我说,没有任何一套描述事实的描述性陈述会负载任何我应当或应该离场的评价性陈述。“你不可能仅由事实而得到命令或推荐”,这里需要一个评价性的大前提。所以我回到并赖在二垒上(直到我被强行带出场)。我想每个人都会觉得我在这里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是逻辑不合理意义上的荒谬。当然,你可以从“是”推出“应该”,尽管实际上在此情况下进行这种推论远远比在做出许诺的情况下进行的推论要更加复杂,但这种推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由同意打棒球我便已经承诺了对某些建构规则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