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款的理解, 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 规范的是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行为, 不仅包括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 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其二, 规范的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向自然人发送广告的一切行为, 不仅包括通过电话、短信、传真, 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发送广告的行为。其三, 向自然人发送广告必须经其同意或者请求, 也就是说, 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
二、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 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对本款规定的理解, 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 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也就是说, 必须明确、如实地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包括其名称(或姓名)、电话、有效邮寄地址等可以确定发送者真实身份的信息。其次,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 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实践中, 一些广告主经常用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大量受众发送电子邮件广告, 接收者往往并不欢迎这些广告, 却被迫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接收、读取和删除这些电子垃圾广告; 而且由于发送者提供了错误或者虚假的回复地址, 接收者无法拒绝继续接收, 不得不继续受到电子垃圾广告的侵扰。针对上述情况, 本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 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也就是说, 发送者应当保证接收者可以方便地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 比如提供可以让接收者拒绝继续接收的标志、标识、有效链接、电话、地址等。接收者表示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的, 发送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