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若此方案为本社所编制,或为一般有志乡村建设之团体机关等而编制,则疑问更多!如此东一处西一处零散的工作,果足以完成乡村建设、复兴民族乎?假定联络进行而不零散,则对政府为如何态度?分开两不相干断不可能;不相合必相冲突,相合自无问题,但方案恐将赖政府以施行,又无所谓为社会团体而编制的方案。相冲突而我们失败,则乡村建设复谁去谈?相冲突而我们胜利,则取而代之,我们即是政府,亦无所谓为社会团体而编制的方案。故推论结果:复兴民族之乡村建设,必有赖于政权;而方案之编制,不能不以“稳定统一的客观上必出于乡村建设一途的政府”为前提,如是,又归回到前面的问题。——此如何可得?
梁漱溟认为以上五点,皆为编制“由乡村建设以复兴民族”一题应有分析推论,为谁编制、对象是谁,稳定统一政府以及政府与乡村建设团体之间的关系都是前提条件。显而易见,梁漱溟对第三届年会的中心议题持不同意见。“此时欲一面按定一乡村建设之主力,一面把握一实施建设之对象,更保留一从容之时间以事建设,实为错误观念,理不可得。”他认为乡村建设在一定意义上,本来是中国社会转变中必然的过程,“殆为历史进程之出于天者,非可制定方案而人为设施”,即便本着以史鉴今制定方案,“但此类方案以客观事实之分析推究为主,而主观上安排从之,又必为如何产生‘一个能为乡村建设之力量’之方案,而非实施乡村建设之方案”[112]。由此,梁漱溟向理事会提出,应该先讨论“乡村建设力量方案”,乡村建设方案留待下届年会讨论。“本社第三届年会,讨论‘由乡村建设复兴民族具体实施方案’一题时,应先从客观形势上讨论是否将有‘乡村建设之能动的力量’之产生,果有此形势再从而安排一促其产生之方案。至于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当在此方案之后,不妨留待下届年会讨论之。”[113]很有意思的是,这一建议的提出,与庄泽宣第二届年会中“在讨论乡村建设方案之前,应先讨论是否将有一‘乡村建设之能动的力量之产生’”观点如出一辙,庄氏认为这个问题应给予“比较长期的研究”,对年会中心议题“由乡村建设以复兴民族”提出质疑。这次梁漱溟旧事重提,核心依然是稳定唯一的政府与乡建团体的关系问题,梁漱溟屡次强调他的观点,“我现在主张政教合一,但不主张用国家权力来干涉个人思想行为”[114]。作为掌控话语权的江苏省立教育学院教授们,他们正积极谋求依赖国民政府的行政力的“政教合一”,梁漱溟这种论调自然难得到理事会的认可,扞格难入,双方对于“政教合一”内在理解存在严重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