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这次修改广告法, 删除了1994 年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从事广告经营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的规定。根据这一修改, 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外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论是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 都不再需要进行专门的广告经营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广告活动是一个过程, 需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多方参与, 需要经过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广告发布后又影响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 为了保证广告活动的顺利进行, 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为了在发生经济纠纷和侵权行为时分清各方的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开展广告活动时必须通过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广告业务划分, 广告合同可以分为: 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代理合同和广告发布合同等。